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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行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起诉人田二丑诉邢台县公安局、会宁镇派出所、会宁镇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28号起诉人田二丑,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县。起诉人田二丑诉邢台县公安局、会宁镇派出所、会宁镇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田二丑诉称,会宁镇政府和北尚汪村委会不经我同意,修建路桥强行占用我合法承包经营的14亩林地,我合法上访,被告以“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当地公共场秩序”为由,分别以邢县公(会)决字[2010]第164号、邢县公(会)决字[2011]第00030号行政处罚各“行政拘留十日”,对我行政拘留共20天。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会)决字[2010]第164号、邢县公(会)决字[2011]第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田二丑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二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