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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威与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程贯伟,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马威,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女,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贯伟,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徐方国,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隋洪斌,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芝军,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所地白山市。原告马威诉被告程贯伟、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程贯伟系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应由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马威撤回对程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