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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贺某,被告王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贺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以及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