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贺某,被告王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贺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以及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