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花与被告张小惠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693号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无固定职业,住**市**区**街*号*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北路**巷*号*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功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