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金花、卢童童与张海明、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花,卢童童,张海明,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周金花。原告:卢童童。监护人:周金花,系卢童童之奶奶。被告:张海明。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人民路***号红星美凯龙*楼。法定代表人:陈玉健,董事长。原告周金花、卢童童与被告张海明、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诉(卢守杰曾系本案原告之一,已于2015年3月16日去世,其继承人芦娟、卢安邦均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周金花、卢童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孙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