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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袁少杰与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少杰,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袁少杰,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法定代表人:葛生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袁少杰与被执行人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期间,该公司财产状况无法确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