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祥远,系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碾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卓超贵,系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碾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魏友明,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