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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伟与张桂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翟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69号原告叶伟,男,198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杜元村黄庄2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01042714。委托代理人:李春奇,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催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桂芳,女,197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王湾村谭新园4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002182528。委托代理人:张万文,上海市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诉被告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