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代表人:翟建民。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锦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晏锦花。被告:晏锦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的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