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季壹长与徐峰、陈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壹长,徐峰,陈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43号原告:季壹长。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被告:陈桂娟。原告季壹长与被告徐峰、陈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季壹长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壹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壹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壹长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