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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道平与荣同安、唐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平,荣同安,唐瑶,肥东海航天天快递业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杨道平,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德洋,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苹果嘉园1栋804室。被告:荣同安,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唐瑶,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肥东海航天天快递业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业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平诉被告荣同安、唐瑶、肥东海航天天快递业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道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道平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