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执字第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47-1号申请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2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X镇XX村的房屋3间,面积为72.6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昌村房权证马仲河字第AXX**号)。二、被执行人李XX的家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