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1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冯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冯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黄树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艳芬,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冯家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家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1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3674.09元及利息、诉讼费142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726.45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并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还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小型汽车一辆及坐落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华侨新村11座31号201房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J×××××小型汽车一辆至今无法找到,而房屋也抵押给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暂时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