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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5月8日20时许,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4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S×××××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市广路沙头街大罗塘红绿灯路段,与号牌为赣B×××××三雅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另,事故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雪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