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扣兰与朱永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扣兰,朱永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陈扣兰,村民。被告:朱永宏,村民。原告陈扣兰与被告朱永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扣兰,被告朱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扣兰诉称:其与被告朱永宏因琐事发生争执时受伤。2014年1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朱永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元(含已垫付5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支付2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7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合计支付了25000元,余款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永宏辩称:其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请求法庭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原告受伤。2014年1月21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签订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一份,载明:被告朱永宏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扣兰各项损失42000元(含已垫付的5000元),剩余37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7000元。陈扣兰请求司法机关对朱永宏依法从宽处理。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2万元,第二期赔偿款未按约支付,原告遂涉诉。审理中,原告陈扣兰表示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永宏向原告陈扣兰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永宏对原告陈扣兰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对侵害赔偿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被告朱永宏差欠原告陈扣兰赔偿款1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审理中,被告朱永宏向原告陈扣兰支付5000元赔偿款,被告朱永宏实际尚欠原告赔偿款1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陈扣兰赔偿款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朱永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