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7号罪犯贾臣,男,27岁(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现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对罪犯贾臣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贾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贾臣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臣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臣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