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凌志军与刘兆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志军,刘兆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凌志军。被告刘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志军诉被告刘兆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志军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