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傅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