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开志、黄开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开志,黄开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黄开志,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叶江容,女,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申请人黄开定,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务农。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开志、黄开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文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二申请人因农村承包地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经凤冈县琊川镇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开定自愿于2015年10月1日前返还申请人黄开志的承包地连二坵田(靠黄昌平田界)、甲子山土(具体地界详见黄开志农村承包耕地基本情况登记表)。二、申请人黄开志自愿将垱湾自留地送给申请人黄开定耕种,直至申请人黄开定不愿耕种时为止,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然归申请人黄开志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因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纠纷经凤冈县琊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二申请人因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纠纷经凤冈县琊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据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