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婷、郭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婷,郭伟,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2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轲友,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国杰,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婷。被告:郭伟。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驻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胡营(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增亮,经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婷、郭伟、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轲友、韩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刘婷由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担保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1日,被告郭伟为共同债务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婷、郭伟未按时还款,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亦未代其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刘婷、郭伟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三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被告刘婷、郭伟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0706第98号),约定被告刘婷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1日,合同约定年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牌告适用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逾期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付息,到期还本,被告郭伟为被告刘婷共同债务人。同日,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基于2012年0706第98号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表外业务敞口、贴现资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将40万元借款发放至被告刘婷尾号为3585的账户,被告刘婷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借款凭证载明年利率为10.2%,逾期利率为15.3%。后被告刘婷、郭伟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亦未代其偿还。截至2015年4月2日,被告刘婷、郭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元及利息191326.39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欠款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刘婷、郭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刘婷、郭伟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能够证明截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刘婷、郭伟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91326.3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婷、郭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之后利息,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婷、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4月21日为191326.39元,之后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山东省融创热电燃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婷、郭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1元,财产保全费302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