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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连祥诉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祥,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宁连祥,男性,41岁,1973年4月1日,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联系方式:181XX****XX被告王欢,男性,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8-2号5单元401室,联系方式:139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宁连祥+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连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孙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田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