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连祥诉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祥,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宁连祥,男性,41岁,1973年4月1日,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联系方式:181XX****XX被告王欢,男性,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8-2号5单元401室,联系方式:139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宁连祥+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连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孙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田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