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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巧诉被告向美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李良巧,女,生于1989年1月1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向美霖,男,生于1971年9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巧诉被告向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巧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为7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元,由原告李���巧负担。审 判 长  杨培琼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人民陪审员  罗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