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海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海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判 书(2015)德刑执字第350号罪犯廖海东,男,生于1980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以(2002)雅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廖海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廖海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海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