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蕴春与蒋惠瑞、金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蕴春,蒋惠瑞,金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蕴春。委托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惠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培红。上诉人王蕴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蕴春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蕴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蕴春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9元,由上诉人王蕴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