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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梅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梅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执字第00102-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文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梅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梅后林,该公司总经理。蚌埠市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梅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强制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蚌执字第00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