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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军与河南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长。关于朱军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汴民终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2014)汴民终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朱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从生活费中直接扣除),如不能按时缴纳,欠缴部分由朱军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垫付,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垫付后三十日内按票据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朱军。如逾期不能支付,自垫付足月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记付利息。二、河南开封松��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朱军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的生活费共计7543.2元,如逾期不能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自2014年4月起,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有限公司每月按359.2元(已扣除个人应担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朱军发放生活费。”(2014)汴民终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但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87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