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平花与刘婕、袁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花,刘婕,袁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花。被执行人刘婕。被执行人袁玉伟。关于刘平花与刘婕、袁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婕、袁玉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平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婕、袁玉伟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