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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平,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平。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笠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位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39号1栋10层1001室房屋产权过户至李艳平名下;二、李艳平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昱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