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谭顺超与谭孝堂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谭顺超,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谭孝堂,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顺超与被执行人谭孝堂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顺超依据(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谭孝堂从其修建的牛栏外墙至坎边留出一条宽度为120cm的通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孝堂承诺将通道上的1米高的石栏和通道上的树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孝堂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