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1976年1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新泰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634号指控事实2014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开封路与安阳路路口附近的国棉五厂宿舍其租住的房子内、青岛市李沧区开封路与安阳路路口附近的国棉五厂宿舍其租住的房子楼下其黑色普桑轿车内、青岛市四流南路海晶化工厂对面一日租房内、青岛市南京路工地其黑色普桑轿车内分别容留韦某某、常某某、姓徐的男子(未到案)、—名女子(未到案)吸食冰毒共计6次8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到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97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