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兴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侠,李清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兴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玉侠,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德胜乡龙胜村。232326198801124742被告李清波,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德胜乡龙胜村,现下落不明。232326198403174736原告张玉侠与被告李清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侠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佳怡,现年10岁。被告李清波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家庭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被告李清波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佳怡,现年10岁。被告李清波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并有青冈县德胜乡龙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户口登记卡三页,能够确认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被告对此未出庭质证,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自2012年离家出走,长期不尽家庭义务,至今仍下落不明,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玉侠与被告李清波离婚。二、婚生女李佳怡,现年10岁,由原告张玉侠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玉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杜井茂人民陪审员 孙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