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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素平与张安顺、蒋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平,张安顺,蒋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素平,女,汉族,1972年1月1日生。被告张安顺,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生。被告蒋咏,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生。原告张素平与被告张安顺、蒋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素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