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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得军与邢中华、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军,邢中华,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得军,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中华,男,汉族,成年。被告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军诉被告邢中华、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得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中华、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军撤回对被告邢中华、欧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得军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张得军。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