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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商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与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刘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刘世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法定代表人刘世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铁成,董事长。原审被告刘世凯。上诉人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梁信义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中山审判员  刘念波审判员  时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