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百功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百功,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功。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委会24组。法定代表人李百建,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干、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百功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港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百功以已与被上诉人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百功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百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上诉人李百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