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喜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98号委托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205号。被执行人刘喜梅。本院受理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刘喜梅所购买的,登记在刘明明名下位于北海市东风富苑3号楼2单元0801号房屋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买,本案所委托执行的事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