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缺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订婚。1995年10月,双方自愿在眉县金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断。婚后第一年,尽管时常吵闹,但日子尚能勉强维持。在随后共同的生活中,被告经常动辄就与原告吵架,不管原告的生活,且三天两头无故离家出走,从未真心实意想与原告过日子。1998年5月,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打听寻找,至今未果。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订婚。1995年10月,双方在眉县金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1998年5月,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户口本、镇政府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又未生育子女,尚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1998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法庭暂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长会审 判 员 杨喜莲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