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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通与郭铁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通,郭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刘通,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郭小东,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通与被执行人郭小东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彬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