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义武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