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刘甦,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陈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甦,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俊,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刘甦、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