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凤梅诉被告杨成虎、李伟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梅,杨成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杜凤梅。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负责人林永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志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工作。原告杜凤梅诉被告杨成虎、李伟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愉忠、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家扬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杨成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珍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凤梅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杨成虎驾驶浙BXXX**的小型轿车在奉贤区大叶公路与浦星公路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成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后构成X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现原告认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1,923元(以下币种同)、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199元、误工费13,6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车辆维修费700元、鉴定费2,300元、伤残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26,942元。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6,942元,其中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杨成虎赔偿。被告杨成虎未作答辩。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本次事故,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对医疗费用,愿在医保范围内赔付1,725.52元;营养费认可1,350元;护理费认可1,500元;误工费认可13,06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衣物损不认可;对修理费认可700元;对伤残赔偿金认可7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4,000元;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保险理赔项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杨成虎驾驶浙BXXX**的小型轿车在奉贤区大叶公路与浦星公路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杨成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门急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923元。2014年11月20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杜凤梅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外伤,左膝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左侧股骨外侧髁骨及平台骨髓水肿,现左膝关节肿胀,压痛明显,活动受限,构成X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45天、护理期3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涉诉。另查明,1、事故车辆浙BXXX**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处投保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本次事故;2、原告系农业户口,其于2007年起居住在奉贤区金汇镇齐贤社区南百小区XXX号XXX室,在上海意欧服饰有限公司工作;3、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认被告杨成虎曾给付其现金2,000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故车辆行驶证、被告杨成虎驾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原告身份证、商业三者险保单、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企业营业执照、工资单、奉贤区金汇镇齐贤居民委员会及奉贤区金汇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浙BXXX**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了事故责任,被告杨成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属上述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原告超过及不属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杨成虎按责全额赔偿。至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金额、被告的答辩意见、相关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原告和保险公司双方一致认可:医疗费1,725.52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3,060元、护理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7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衣物损原告放弃,上述款项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费,为原告解决纠纷的必要支出,本院凭据予以支持,计2,000元;对律师代理费,因原告相对缺乏法律知识,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实现,原告该损失系其为诉讼所实际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计3,000元。对被告杨成虎已付的费用,为实现案结事了,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杜凤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1,725.52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3,060元、残疾赔偿金7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维修费7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02,935.52元。上述损失中的医药费1,725.52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3,075.52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3,060元、残疾赔偿金7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3,860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车辆维修费700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奉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原告损失: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杨成虎按责全额赔偿;被告杨成虎曾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相抵扣后,被告杨成虎还需赔付原告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杜凤梅人民币97,635.52元;二、被告杨成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杜凤梅人民币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被告杨成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