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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在新与姚作臣、王业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新,姚作臣,王业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744号原告王在新,居民。被告姚作臣,居民。被告王业增,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新与被告姚作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在新负担。审 判 长  魏善辉审 判 员  宋树芹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