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在新与姚作臣、王业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新,姚作臣,王业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744号原告王在新,居民。被告姚作臣,居民。被告王业增,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新与被告姚作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在新负担。审 判 长 魏善辉审 判 员 宋树芹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