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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贵与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张贵,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路纪新,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俊峰,男,1980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陈栋,男,1964年2月20日生。张贵与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未按期履行,张贵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路纪新、周永生、陈俊峰、陈栋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