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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道24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0080863-3。法定代表人牛喜华,厂长。申请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票据号码BD/0100366931号银行汇票(出票时间2010年1月8日,出票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票面金额5万元,收款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长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