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琴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85号罪犯王琴,曾用名王喜万,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罪犯王琴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7107.5元。王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王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4年第四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认为,罪犯王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