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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朱香国与李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国,李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138号申请执行人朱香国。被执行人李庆国。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朱香国与被执行人李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区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