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福波与李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福波,李孝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波,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济南铁路南郊幼儿园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孝文,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山东华联商厦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福波因与被申请人李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福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张福波、李孝文关于涉案房屋共签订过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是在2008年6月份签订的,约定的购房款为15万元;第二份是在2009年7月份签订的,约定的购房款为17万元。张福波在本案中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系2009年7月份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福波的诉讼请求正确。张福波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福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福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