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章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孙章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章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章军医疗费用842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已将赔偿款8428.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章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