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玉兰与黄文建,孙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兰,黄文建,孙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何玉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苏茂先、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孙候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文建、孙候英所有价值人民币10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苏以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也应予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文建、孙候英所有价值人民币109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苏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