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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梅与李琦、山东省鱼台县对外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李琦,山东省鱼台县对外贸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71-1号原告李梅。被告李琦。被告山东省鱼台县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原告李梅与被告李琦、山东省鱼台县对外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